• 碳排放权

    碳排放权,指国家政府对控排企业产生分配的温室气体排放限额权凭证和载体,或者是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所得,可用于交易和控排企业温室气体排放量抵扣的指标。


    控排企业每排放一吨二氧化碳,就需要有一个单位的碳排放配额。一个单位碳排放配额代表持有的控排企业被允许向大气中排放 1tCOe的温室气体的权利。


    控排企业从国家政府分配获取或购买碳排放权,也可以和其他企业进行碳排放权交易。

  • 碳信用

    核证自愿减排量 CCER

    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 CCER 是「碳信用」其中一种, 指对国家境内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甲烷利用等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效果进行量化核证,并在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中登记的温室气体减排量。


    CCER 所涉企业可能并未纳入国家政府控排企业温室气体排放量抵扣的指标。但是通过开展减排项目,并经国家主管部门审批,可再生能源企业可以依靠项目取得 CCER,并在碳交易市场上交易。


    CCER抵消排放的使用比例存在上限规定,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 (试行)》(生态环境部令第19号),用于抵消的CCER不得超过应清缴碳排放配额的5%。

  • 其他碳交易产品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家积极推动碳排放权等交易工具发展创新,以推进期货市场建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七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228号),国家支持发展各类碳金融产品,有序发展碳远期、碳掉期、碳期权、碳租赁、碳债券、碳资产证券化和碳基金等碳金融产品和衍生工具,探索研究碳排放权期货交易等。


    据北京环境交易所统计,碳金融产品已衍生十余种,包括碳指数、碳债权、配额质押贷款、引入境外投资者、碳基金、碳配额托管、绿色结构存款、碳交易市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CCER 质押贷款、配额回购融资、碳资产抵押品标准化管理、碳配额场外掉期、碳资产质押授信等。